中新網客戶端北京10月25日電 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網絡支付、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等所造成用戶信息泄露或擔刑責。同時,《解釋》還對不少罪犯“重操舊業”的現實情況作出針對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近年來網絡犯罪案件蔓延和逐年增多,嚴重危害了國家安全、危害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特別是傳統的犯罪日益向互聯網轉移,加大了預防和懲治的難度。
數據顯示,自《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來,各級公檢法機關依據修改后的刑法規定,嚴厲懲處網絡犯罪。截至2019年9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相關網絡犯罪案件260件,判決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刑事案件98件、247人。
記者注意到,根據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今次發布《解釋》的一大亮點,是進一步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包括提供網絡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同時,值得關注的是,提供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也被納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
《解釋》還根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不同情形,對其入罪標準作了明確。其中,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均被納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
值得關注的是,鑒于網絡犯罪相當程度存在再犯現象,不少罪犯“重操舊業”的現實情況,《解釋》專門規定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即“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解釋》規定可以對相關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職業禁止或者是禁止令,防止其‘重操舊業’。 同時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犯罪分子得不償失,剝奪他們的再犯罪的能力!苯獑⒉ㄟM一步解釋。
姜啟波表示,《解釋》的公布施行,為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將促進億萬人民在共享互聯網發展成果上有更多的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完)